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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遥翔烟花燃放致残案
作者: 发布于:2015/4/14 10:35:01 点击量:

【案情介绍】

2009年1月11日,春节马上到来,学校放了寒假,庄前庄后都是顽皮的孩子。三岁的小男孩王遥翔也随父母亲从外地返回老家即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平山村,结束一年辛苦打工生活,准备过个快乐祥和的新年。

当天下午,王遥翔在家门口观看邻居三个十岁左右的小男孩庄哥、庄弟和宋山燃放烟花,三个男孩一边不断摇甩着燃烧烟花,一边欣赏五颜六色的火焰,还有噼里啪啦的爆炸,好不快乐。突然,乐极生悲,王遥翔的左眼被燃放的烟花碰到,眼睛出现流血,王遥翔一边捂着眼睛,一边哭着。王遥翔的奶奶闻声后从家中出来,抓紧送王遥翔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王遥翔眼睛伤情严重,马上又被送到徐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又转送到山东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王遥翔的伤经诊断为左眼角膜爆炸伤,角膜上皮缺损,视物不能。共用去五万余元医疗费用。王遥翔左眼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王遥翔出院后,当地村组织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赔偿,但三家小孩父母均互相推脱责任,拒绝赔偿。

万般无奈,王遥翔父亲委托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陈向东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庄哥和庄弟两个小孩及监护人共同连带赔偿王遥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4.5万元。

原告代理人在庭前曾调查宋山,宋山陈述是和庄哥、庄弟一起玩耍烟花,庄哥手拿烟花燃放,原告站在跟前观看的,结果原告眼睛被炸到。但是在开庭时,宋山突然改口,推翻原证词,陈述不知道原告眼睛受伤一事。在此情况下,原告只好向法院追加宋山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庄哥不承认是其用烟花致伤原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用烟花致伤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庄弟辩称不知原告受伤一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宋山答辩理是不应追加其为本案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针对三个被告推脱否定辩解,原告王遥翔及其代理人提出三个被告在现场共同燃放烟花,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在不能查明和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情况下,可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责任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判令三个被告向王遥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2010年6月, 法院通过三次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公民有生命健康权利,三被告庄哥、庄弟及宋山在一起玩耍烟花,造成王遥翔左眼受伤。三被告均不承认系自己所为并不知道是谁所为,本案又无其他证据加以区分,故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三被告作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王遥翔系幼儿,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对造成王遥翔受伤的后果,原告方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应认定三被告承担75%的连带责任,遂判令三被告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王遥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及检查费损失计约九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方庄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理由主要是:王遥翔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重大过失,而一审法院仅判其承担25%的责任太轻。一审法院判决给付王遥翔二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另外王遥翔在山东治疗的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不应得到支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庄哥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主张,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王遥翔已向法院申请要求对三被告监护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

 

 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陈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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