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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给律师带来的的新机遇
作者: 发布于:2015/4/15 11:29:33 点击量:

 一、将于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对律师代理权限的巩固与扩张:
  1、律师调查权权利得到巩固。这一权利源自律师法,在行政诉讼法上这一权利为代理律师所独有,当事人、其他诉讼代理人没有此权利。新行政诉讼法将律师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从“可以”该为“有权”,对代理律师调查权做了进一步的保障。
  2、查阅庭审材料从“可以”该为“有权”, 对代理律师查阅做了进一步的保障。 
  3、查阅庭审材料之外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一权利继续保留并为律师独有(当事人、其他诉讼代理人没有此权利)之外,将“可以”改为有权,对代理律师这一权力做了进一步的保障。
  4、对本案有关材料的查阅权予以扩大,从“查阅”扩充为“查阅、复制”。
  5、律师阅卷、调查收集证据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在继续保留查阅、调查收集权利(但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同时,在阅卷权利方面和上述第4项一样,从从“查阅”扩充为“查阅、复制”,而当事人、其他诉讼代理人则仍然没有这一权利。
  二、结合上述代理律师的特有权限和行政诉讼代理人普遍权限对律师代理的新认识: 
  1、受托出庭代理诉讼。包括一般代理(普遍1)、特别授权(普遍2)。注意:虽然这一权利属于委托代理人的普遍权利,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外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普遍委托律师而排除其他人员。
  2、受托调查取证。分为调查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特有1)、调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特有2)。
  3、受托阅卷。从阅卷范围分为查阅庭审材料(普遍3)、查阅庭审材料之外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特有3)、复制庭审材料(普遍4)、复制庭审材料之外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特有4)。
  三、新行政诉讼法给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启示:
  律师代理拥有4项普遍权利和4项特有权利,律师在洽谈行政诉讼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建议首先理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代理原告还是被告。要衡量具体案件中代理原告、被告难以程度、难度比例来在律师费问题上具体对待。
  2、属于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因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的工作量不同,建议根据工作量具体协商收费。
  3、调查取证。具体的案件中涉不涉及代理律师调查取证事项,是原告委托调查还是被告委托调查,原告委托调查的,涉不涉及被告律师没有的“经行向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事项,建议注意该工作量收费事项。
  4、查阅、复制案卷。是只查阅还是查阅带复制?是指查阅、复制庭审材料?还是查阅、复制庭审材料之外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还是查阅、复制包括庭审材料在内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建议根据查阅、复制案卷的内容和工作量来予以协商收费。
  5、以上出庭诉讼、调查取证、阅卷等代理内容可协商单独受托、部分受托、综合受托,然后根据具体受托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等方面予以协商收费。
  以上5项内容,律师可以通过制作受托申请表、工作量明细表的形式,形象易懂的向当事人表达。受委托之后,应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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