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但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时,其因个人经营行为向他人借款。在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一方没有偿还该笔债款。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时,经常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那么该债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律师评析】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评判标准。同时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债务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之间可以就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但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只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约定的情况下,婚内财产协议才具有对外效力。
简言之,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一方如能证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破裂而长期分居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因承包建设工程、新设门面经营等原因向他人借款的情形,属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且双方于分居期间解除婚姻关系,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虽然该债务产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夫妻双方已长时间分居,不存在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且一方对借款方的借款行为明显持否定态度,不存在夫妻共同借款的合意,属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应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