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于2018年1月16日到某浴室洗浴,该浴室洗浴区与更衣区相对独立,更衣区的墙壁上有一行字“贵重物品请入柜,如丢失概不负责”。王某将两部手机放入衣柜并加锁后去沐浴,后发现衣柜被撬,两部手机被盗。王某遂报警。后王某找浴室方沟通,要求浴室方赔偿损失,浴室方以墙壁上已尽警示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律师点评】
就本案而言,有两种思路可循,简单分析如下:
一、王某在洗浴过程中更衣箱被撬导致两部手机丢失系因他人的盗窃行为所致,造成其损失的直接侵权人是偷盗者,应当由偷盗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浴室方作为从事服务等活动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在浴室的墙上张贴有相关警示字样,对消费的顾客做了一定的提示,但其未在更衣区域设置安全措施,存在相应过错,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对墙上警示字样未给予充分重视,仍将手机存放于衣柜,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视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浴室方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一般在10—40%之间,具体视浴室方的过错程度而定。
二、王某到浴室方经营的浴池洗澡,当其将将两部手机等随身物品放入浴室方所提供的更衣柜内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形成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此时浴室方负有保障王某物品安全并予以返还的保管责任。然而王某的手机在浴室内加锁的更衣柜内被盗,显然浴室方没有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因此浴室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至于王某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多少应当由王某举证。
简单提供以上两种思路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撰稿人:李赋宁律师 15862229690
电子邮箱:lifuning777@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