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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赌博而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发布于:2017/9/15 10:28:03 点击量:

 夫妻一方因赌博而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李赋宁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人持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据而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承担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鉴于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下发法〔2017〕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指出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

那么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在借据上署名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分歧在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但是不论如何理解,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该债务能否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应当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其负债原因、去向等因素,以正确界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围绕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用途、款项的交付方式、生活习惯等角度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基础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生活性消费活动、生产经营性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则排除在外。
  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简单的说,基于一般人的正常认知,债权人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主张该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需尽举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享有的债务多是以货币的方式支付,而借款的实际用途一般基于债务人的陈述,很难为债权人掌控,也就是作为举债方借款的实际用途不易查明,也很判断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而且债权人因债务诉之法院的前提大多是因为债务人拒不还款,如再要求债权人自认债务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要求诉讼活动中,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以确定债务是否系共同债务,同时也对夫妻另一方分配了举证责任。具体来说,需要从借款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所生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方面,审查借款的目的、出借方式、实际用途等,以排除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慎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依据该规定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数额较大的借款,并且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主观上应当对该借款的原因、是否为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及借款用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夫妻一方大额借款明显超过了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债权人作为出借人,如不能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后对该债务予以了追认,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则不应机械的将该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另一方也可以从在借据上署名的夫妻一方的日常表现,有无工作,是否嗜赌,曾否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等等方面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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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赋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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