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嫁妆、三金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赋宁
古代结婚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等六礼之说,现在男女结婚则简化为订婚、结婚两阶段。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实现约定,但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只是一种习俗。男女双方在订婚、结婚等事宜中难免涉及到彩礼、嫁妆、金银首饰等钱款及物品。虽然各地的风俗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彩礼是男方给付给女方的,嫁妆则是娘家陪给女方并带到男方家的财产,男方为结婚而购买金银首饰钻戒等赠与给女方。那么前述的钱款及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彩礼
彩礼是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给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属于女方个人婚前所获的财产,即为女方个人财产。此外,也有男方将彩礼给付女方的父母,由女方的父母支配彩礼,女方没有占有也无权支配、处理彩礼。
生活中,是否返还彩礼而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女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前述规定中,(一)、(二)两项容易认定,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项: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应返还彩礼。因此,当事人需要对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认为结婚时间不足一年为时间较短,给付彩礼数额三至五万元以上为较大数额,并考虑按一定比例返还彩礼。具体的案件则由法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24.“《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二、嫁妆
嫁妆多是女方或者女方的家人出资购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但对于嫁妆的认定也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1、比较常见且无异议的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之前,女方的陪嫁物,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2、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实际共同生活。购买嫁妆的资金来源于女方家人,一般也应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
3、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后举行结婚仪式,女方出资购买嫁妆并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双方,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然后举行结婚仪式。陪嫁资金来源于女方婚后的收入,一般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金银首饰钻戒等
如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一方要求对方返还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可以借鉴彩礼的裁判规则。对于已经登记结婚的,《婚姻法》第十七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据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金银首饰钻戒等属于赠予或者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所有。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相应彩礼、嫁妆、三金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因婚约财产、离婚等纠纷案件能否主张返还,尚需在具体的案件中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