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无偿捎带顺路的亲戚、朋友、同事回家、返乡是一种常见现象,这种乐于助人的“好意搭乘”的行为给搭乘者带来了方便,但在乘车过程中出现了意外,致使被搭乘者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搭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张某某与高某系邻居,双方在同一个工地打工,平时上下班张某某会搭乘高某的摩托车。2020年8月,高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张某某下班回家,在一路口左转时,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高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睢宁县交警队认定,刘某、高某负同等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张某某因本次事故花费大量医疗费,在今年5月份经鉴定构成伤残,相关损失起诉至法院。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本应该由刘某、高某各承担50%,但张某某与高某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关系,高某经常顺路搭载张某某上下班,出于好意,张某某也从未收取任何费用,该行为帮助了他人,节约了社会资源,也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应该弘扬的行为。
在承办法官的细致法律释明和买新调解下,张某某自愿放弃对高某的权利主张,并当庭表示与高某是工友关系,又是多年邻居,发生事故纯属意外,不会再追究高某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即典型的“好意同乘”关系。高某驾驶的摩托车是非营业性质,也从未向乘车人张某某收取任何费用,因意外事故造成乘车人损害,依法应当减轻高某的赔偿责任,从法理与人情角度顺利化解了纠纷,也体现了公民价值观中的“友善”观。(来源: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