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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茧自缚
作者: 发布于:2015/4/14 10:28:38 点击量: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耿明等人包庇一案作出判决,耿明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判后,耿明是懊悔不已,这件事对他、对他人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夜半来客惊魂魄
     2009年1月23日午夜,耿明正在熟睡时,突然被一阵急促的喊叫打门声吵醒,耿明急忙穿衣下床开门,朋友石东慌慌张张跑来告诉他,你租用的轿车出事了,碰到人了!耿明连忙追问怎么回事?石东就一五一十地将轿车出事经过说了出来。
     情况是这样的,耿明两天前在汽车出租门市租了一辆现代轿车。昨天晚上,耿明决定不再租用,将轿车开到石东住处,把轿车的钥匙交给了石东,让石东明天把轿车还给汽车出租门市。石东出于关心又开车将耿明送回驻地,石东开车返回驻地时顺便到朋友马龙住处坐坐,汽车钥匙随手放在桌子上,因聊的时间太长,石东躺在床上睡着了。一觉醒来,石东见房内无人,立即打马龙手机,马龙告诉他已开车去乡下老家,马上回来。石东非常气愤,但也无奈,只好一人在房内等待。过有十多分钟,马龙打电话告诉他,在天虹纺织公司门前出事了,汽车碰到人了!石东问他人伤得怎么样?马龙说没多大问题,已经报过警了。石东让他抓紧回来。等有好长时间马龙也未回来,石东不放心,打车到了事故现场,有一辆电动车被撞得支离破碎,交警正在勘察现场,轿车正是耿明租用那辆,轿车左大灯及挡风玻璃被撞坏,地上留有大片血迹。看到这些,石东感觉人撞得不轻,性命难保,只好赶来告诉耿明。
   耿明听完石东的介绍,自觉问题严重,同时也非常害怕,马上打电话告诉汽车出租门市的负责人。耿明又打电话给马龙,开始电话打不通,后来打通了,马龙说他在邳州,答应回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为骗保赔去顶罪
  第二天上午,耿明来到了汽车出租门市部,门市部两个负责人刘超、李勇正等着他,现代轿车的车主也来了,过了一会马龙也来了,几个人在一起商议应对办法。马龙说他夜里开车从乡下返回时,那个骑电动车的女子在路上与他同向行驶时突然转弯,被他开车撞到,然后他就弃车逃走了,人可能被撞死了。刘超说车子是从门市部租出去的,死者家人一定要找到门市部,门市部也没有钱赔偿。但事故车辆已足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理赔几十万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马龙没有驾驶照,即便去投案,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的。最好的办法是由一个有驾驶照的人去顶罪自首,这样既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解决了受害者的赔偿,又能把事故处理好。因耿明有驾驶照,决定让耿明去顶罪。耿明先是犹豫,李勇又安慰他,你去顶罪,先在里面呆上几天,我们在外面筹钱交保证金,办理保释,让熟人带耿明去投案。面对几十万元的赔偿压力,耿明只好答应。
  为了筹集保证金,刘超又安排耿明带马龙回家取钱,但没有取到。在返回县城路过事故现场时,马龙将事故地点指给耿明看,同时又把经过情况给耿明说了一便。
  一切准备就绪,刘超、李勇陪着耿明到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组“投案自首”,刘超又代交两万元押金。第二天下午,耿明被放了出来。耿明催促马龙抓紧借钱赔偿,马龙虽然答应,但就是借不来钱。再过几天,马龙也不知去向。
  被撞到的丁女,现年十八岁,在当地一家纺织公司上班,事发当天夜里十二点下班,骑着电动车回住地,驶入机动车内,被轿车从后面撞击,造成颅恼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不久,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耿明驾驶车辆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观察注意不够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二条及七十条规定,其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大,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丁女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其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尔后,耿明被睢宁县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关押在看守所内。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迷途知返道真相
  面对着高墙电网,身陷囹圄的耿明在焦急等待和期望外面的朋友能早一天从保险公司拿到赔款,快速处理好交通事故,早一天释放回家。一天,耿明的辩护律师来到看守所会见,此时的耿明才知道事情并非原先想象那样简单。
  原来计划耿明顶罪后,可以到保险公司拿到理赔款,但是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耿明有逃逸行为,故保险公司拒赔。另外,死者家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耿明要求赔偿近四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耿明不愿承担该巨额经济责任。还有,按本案的交通事故性质,若判刑可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面对这样的后果,耿明如梦初醒,方知上当受骗。只好如实将案件真相告诉律师和后来提审的检察人员。
        玩火烧身担罪责
 鉴于案情的特殊,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迅速布置警力将马龙缉拿归案,马龙对自己无照开车撞死丁女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后又将共同参与实施包庇的汽车出租门市部两个负责人刘超、李勇分别逮捕和取保候审,案情水落石出、真相大白。
  同年6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就耿明、刘超、李勇包庇一案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进行简化审理,分别对包括耿明在内的三被告人作了从轻处罚的判决,刘超和李勇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李勇缓刑六个月。
  本案始作俑者马龙的刑事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决定另案处理,他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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