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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者有其屋何其难!---王作云排除妨碍案诉讼维权记实
作者: 发布于:2015/4/14 10:34:27 点击量:

    五十多岁的王作云,是一个连自己名字就不会写的农村妇女,从父辈开始就住在睢宁县故黄河岸边古邳镇老街上。不知为何命运总和他作对,十年前招婿在家的丈夫一病不起,离开了人世。不久,唯一的儿子也患上精神病离家出走。家中只有八十多岁的父母,父亲也是疾病缠身。2000年,东院邻居张某仗着人多势众,欺负王作云家孤儿寡母,在翻建主屋楼房时,强行多占王作云三十多公分的宅基地,王作云上前制止,竟遭张某的毒打,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张某气焰十分嚣张,硬是把楼房建成。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王作云居住的老屋年久失修,冬天透风,夏天漏雨,已成危房,急需翻建。2006年9月,王作云推倒老房准备重建时,东院邻居张某出来阻止,无理地进行刁难,指责王作云房子盖在他的宅基地范围内,不让施工。备好的几万元建筑材料无法使用,工地上狼籍一片,经济损失巨大。
王作云找到村委会领导人要求处理,村委会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丈量土地,召集双方调解处理,但张某不予理睬,调解不成。后来,王作云又找到镇土地管理办公室和镇政府,镇政府又安排工作人员到村里进行处理,然张某一意孤行,拒不接受处理。在此情况下,古邳镇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下发土地确权处理决定书。认定张某主楼西部多占王作云三十公分,并责令张某所侵占王作云家宅基土地应在7日内拆除墙头,让出土地,主楼房保持现状。同时,又责令张某向王作云赔礼道歉,在王作云建房施工期间不得阻止,两家应和睦相处,不得无礼取闹。张某不服镇政府上述处理决定,认为决定书中硬要拆除墙头明显违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的从实际出发,面对现实的原则。为此向睢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县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依法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与王作云均应在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使用,古邳镇政府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下文予以维持。张某不服,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古邳镇人民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书在适用法律及处理内容上存在错误,判决撤销古邳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并限期古邳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7年6月,古邳镇人民政府对王作云和张某土地纠纷再一次作出处理决定,仍然认定张某主楼房占用王作云部分宅基地,责令拆除建筑物和墙头,让出地皮。张某仍然不服该处理决定,又一次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古邳镇人民政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和举证,睢宁县人民政府遂下文作出撤销镇政府处理决定书。
面对这样现实,王作云欲哭无泪,连镇政府、县政府和法院都处理不好,世上还有说理地方吗!危房已扒倒,新房无法建,夏天雨季来临,全家人无法居住,镇政府只好安排王作云家人到政府办公室临时居住。王作云不甘心这样的结果,又多次到北京上访,上级部门虽然多次责成处理但也没有处理好。万般无奈,王作云来到睢宁县妇女联合会设在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的维权岗,找到了陈向东律师,请求给予帮助和解决。
    面对这样复杂棘手的案件,面对王作云一筹莫展,满脸无奈的辛酸,陈律师决定帮助维权,彻底解决王作云土地、房子纠纷问题。考虑到王作云经济困难,给予法律援助。
    先是驱车到现场,对两家宅基地界址进行丈量,核查事实,现场拍照,走访邻居取证。将王作云宅基证上尺寸与土地实际尺寸比较,王作云没有多占用他人土地,相反,张某占用王作云土地。又前往古邳土地管理所及县国土管理局调取两家土地登记档案,掌握充分的证据。
    2008年3月,王作云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张某,要求法院判处其停止对原告建房的妨碍,拆除其建筑物,退出侵占的土地,并赔偿损失三万元。开庭审理中,张某及其委托的律师辩称王作云土地使用证上面积尺寸小于实际,且土地使用证存在违法颁发,并要求法院暂停对本案民事审理。
    同年四月份,张某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睢宁县人民政府,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为王作云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定县政府为王作云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范围和四至,没有侵犯到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提出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为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张某要求撤销县政府为王作云发证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徐州中院的终审行政判决书,张某仍然不服,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通过审查后再一次驳回了其请求。
此后,睢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恢复原民事案件的审理,再一次开庭。并于2009年3月作出判决,责令张某将原建造在王作云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和附属物拆除,不得妨碍阻止王作云的建房行为,并赔偿王作云经济损失3000元。
    面对次次败诉,张某仍是无理缠讼,再次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再一次要求撤销原判。审理本案的法官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耐心细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调解意见:以张某主楼房外墙硷石为两家南北分界线,王作云部分土地上张某的建筑物维持现状,张某一次性支付王作云补偿费23000元,如一方需要建设,另一方应给予对方施工用地的便利,法院当庭下发调解书。
    目前,双方矛盾得到化解,王作云楼房已经建成,再也不需借住他人房屋,两位耄耆老人可以安享晚年,王作云多年愿望终于实现。
 
 
 
                            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陈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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